何承意:
本院受理(2023)皖0822民初3395号原告何世山与被告何承意、鲍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4万元,自2019年1月31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2%承担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怀宁县人民法院三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姜精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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