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金明: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墩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且无法联系,无法邮寄或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822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金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墩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截至2023年3月3日的利息20751.51元,以及后期逾期利息(自2023年3月4日起按年利率12.3%计算至款清日止)。案件受理费2715元,由韩金明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0日
联系人:张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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