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宜兴:
本院受理(2023)皖0822民1002号丁亚平与陈宜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822民初1002号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解除原告丁亚平与被告陈宜兴于2022年7月30日达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陈宜兴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丁亚平货款179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联系人:李逢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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