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章明:
本院受理原告徐引南、程小秀、胡兴云、江学红、葛金转、胡玉珍、胡祖和与石章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联系,无法邮寄或直接向你方送达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822民初1188号之一、二民事裁定书,其中(2023)皖0822民初11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23)皖0822民初1188号之一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第4行“6600”补正为“16120”。(2023)皖0822民初118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23)皖0822民初1188号之二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倒数第2行“16120”补正为“7320”。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联系人: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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