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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2 浏览次数:471 [关闭此页 打印此页]

王换冲:

本院受理原告余桂芳与被告王换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工资50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6日上午09时00分在怀宁县人民法院三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姜精寿

联系电话:0556-49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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