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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1 浏览次数:712 [关闭此页 打印此页]

张汪杰、张让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且无法联系,无法邮寄或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822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汪杰、张让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借款本金74404.41元,截至2023年3月3日的利息及罚息2515.52元,以及后期利息及罚息(自2023年3月3日起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至款清日止);二、被告张汪杰、张让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若被告张汪杰、张让梅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有权对被告张汪杰、张让梅提供抵押的位于怀宁县高河镇育儿路(金瓯富贵世家)1#楼1206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6)怀宁县不动产权第0001673号〕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92元,由张汪杰、张让梅共同负担。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联系人:张汝红

联系电话:0556-463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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