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赫阳:
本院受理原告檀建军与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 皖 0822 民初27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高赫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檀建军借款 14316元及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以 14316 元为 基数,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高赫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联系人: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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