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龙:
本院受理(2023)皖0822民初393号原告程玉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程玉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200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联系人:张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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