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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02 浏览次数:1046 [关闭此页 打印此页]

何向东:
本院受理(2023)皖0822民初327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且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何向东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7535.70元、利息及滞纳费54033.90元(利息及滞纳费以77535.70元为基数暂从2019年2月1日计算至2022年1月31日,之后的利息及滞纳费以77535.7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何向东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326元;以上合计133895.6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03月23日下午15时00分在怀宁县人民法院洪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日
 


联系人:胡兰生
联系电话:0556-407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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