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陈冬明、陈惠敏:
本院受理(2022)皖0822民初2727号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冬明、陈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陈冬明、陈惠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822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被告陈冬明、陈惠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2年11月3日的利息为7017.30元,其后利息自2022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7.335%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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