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章爱义与被告程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邮寄或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822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海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章爱义偿还借款本金17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由程海英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7日
联系人:徐美娟
联系方式:0556-4637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