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人民法院洪镇法庭在创建“示范人民法庭”的过程中,积极学习“枫桥经验”,坚持把调解工作落实到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促进提升案件审判质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6月16日,洪镇法庭成功调解了两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以实际行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现了高效、优质办案。
原告是东至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裴某某和胡某某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012年,双方当事人签订《预定协议》,约定被告定购原告开发的位于怀宁县洪铺镇金桂小区的商品房和门面房,现因房屋尾款支付的问题,原告分别将两被告诉至怀宁县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购房尾款和逾期利息。洪镇法庭承办法官在接办案件后,尝试了庭前调解,但两被告都坚持要退房,不肯让步。考虑到原告来自外地,承办法官决定将两起案件安排在同一天上午开庭,在庭审过程中充分了解案情分歧后再对双方当事人做更细致的工作,争取一并调解解决。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先后找到原、被告,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争议焦点开展调解工作,通过详细的事实和法理分析,帮助当事人充分理解自身在这起纠纷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通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同一天实现调解结案,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下一步,洪镇法庭将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联合多元化力量,强化诉源治理,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站在新时代的起点,洪镇法庭将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以“五好”为法庭建设目标,努力打造“示范法庭”,在服务乡村振兴、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中贡献法庭力量。(董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