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2日清晨,刚参加完高考几天的花季少女叶某某满怀喜悦的与同学一起从怀宁县石牌汽车站出发,前往安庆游玩,以缓解高中三年来的学习压力。不料“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当车辆行驶至318国道怀宁县石镜乡政府岭头时,叶某某被同车乘坐的县某学校老师王某某左手持剪刀刺了左侧颈部一下。在车辆靠边停车乘客陆续下车时,王某某又左手持剪刀刺了叶某某左侧颈部一下,叶某某被送往怀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次日死亡。一颗鲜活的生命就此陨落,虽然王某某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叶某某死亡后,叶某某的父母始终未得到任何经济赔偿,受伤的心愈加沉痛,遂将叶某某乘坐的某运输公司诉至怀宁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46299元。
怀宁法院新安法庭受理该案后,根据某运输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了投保承运人险的某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与诉讼。经过庭审,某运输企业与某保险公司虽对叶某某遭受不幸表示同情,但均认为叶某某系被他人故意杀害致死,其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考虑的案件的特殊性,新安法庭全体干警多次集中探讨案情,确定办案思路后,数次与某运输公司的上级公司及某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协调,通过不断的析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叶某某父母各项损失550000元。至此,该案以调解的方式顺利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吴卫中)